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044號
SJEV,111,重簡,2044,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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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44號
原 告 施宏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翰詹玉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1,9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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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