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826號
SJEV,111,重小,3826,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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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82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侯茂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45元,及其中新臺幣25,492元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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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