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582號
上 訴 人 陳韋銘
被 上訴人 楊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