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 告 葉李錦雪(即葉旭峯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葉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旭峯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旭峯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