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323號
原 告 張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智生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陳報兩造間有無簽訂
書面之租賃契約,如有應併提出完整之契約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