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151號
SJEV,110,重簡,2151,2022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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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聖堡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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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