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9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1年12月16日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97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銓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文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1年12月9日11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列時、地,朝玉山銀行五股分行(下稱系 爭銀行)櫃臺牆壁投擲雞蛋,藉端滋擾該公司行號之安寧秩 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證人於警詢之證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4張。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 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 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明知上揭處所為系爭銀行經營個人與 企業金融服務之營業場所,縱其向系爭銀行申請發給空白支 票遭拒而產生爭議時,仍應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機制 主張權利,詎竟捨此不為,率爾以投擲雞蛋之行為滋擾,進 而擾亂該營業場所安寧,已達妨害公共秩序之程度,堪以認 定。被移送人雖以其向系爭銀行申請領用空白支票遭刁難, 一時氣憤之下始朝櫃臺牆壁丟擲雞蛋等語為辯。然縱有上開 空白支票領用之爭議,被移送人也應循適當途徑合法解決, 與被移送人本案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 為並無關聯,亦無法藉此正當化其違法之滋擾行為,被移送
人前詞所辯,實非可採。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非行。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