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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