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652號
FSEV,111,鳳補,652,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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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官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靜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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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