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0年度,418號
FSEV,110,鳳簡,418,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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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曾智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鳳德三子亭

法定代理人 葉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1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781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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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