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游璋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何懿純
徐督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8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