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凃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 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凃秀鳳等3 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審結。 而該事件之原告係聲請人之姊妹,是聲請人為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人,茲為瞭解該案件之內容,並閱覽、抄錄、影卬或 攝影卷內兩造提出的文書,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 定,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卷宗等語。三、經查,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8年間因辦理「05-文中-14學校工 程」興辦事業計畫,而徵收聲請人父親凃進興所有坐落高雄 市三民區鼎金段1350、1350-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 高雄市政府檢討已無執行興辦事業計畫設校需要,遂註銷興 辦事業計畫,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報 經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且經高雄市政府公告在案。而高雄 市政府並以109年11月16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3863202號函 請凃進興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等人於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1年 內繳回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新臺幣(下同)24,240,933元, 以辦理後續土地發還事宜。嗣凃進興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及其 餘繼承人凃秀媖、凃秀貞、凃秀鳳、陳燕卿等分別各繳回渠 等應分擔之款項及另加分擔渠等母親凃顏守應分擔之款項, 即各自繳回4,848,187元,合計24,240,935元。而高雄市政 府所屬地政局亦通知三民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 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凃進興所有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凃秀鳳等3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及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查,聲請人 為凃進興之繼承人之一,對於其餘繼承人是否繳回先前領取 之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乙事,自有瞭解之必要,堪認聲請人 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