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榮經即林陳娜惠即進
步事業行之繼承人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4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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