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130號
KSEV,111,雄補,2130,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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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帝標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依原告第一、二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
)23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
0後,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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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