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122號
KSEV,111,雄補,212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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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如時尚精品店翁彩雲張雅惠間清償借款事
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
外,尚餘30,002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
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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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