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廉田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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