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976號
KSEV,111,雄補,1976,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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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楊芳銘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圓貴(原名:林園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5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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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