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974號
KSEV,111,雄補,1974,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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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油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油機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
会社

法定代理人 牧田尚起
訴訟代理人 陳俐婷律師
王慕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曼云(原名:侯又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核發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9月19日寄存
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111年9月29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378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81,87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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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