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邱龍男 現於高雄大寮監獄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
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