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611號
KSEV,111,雄簡,611,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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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連品昱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旨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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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