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陳宥錫
被上訴人 薛羽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羽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8,3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