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636號
KSEV,111,雄簡,1636,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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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靜媛
陳俊榮
被 告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克思即佐治正即VEAL CHRISTOPHER DAVID ROME
R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 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訂契約,租用如附表所示號碼之 電信設備,詎被告自民國110年4月至11月未依約繳納如附表 所示電信費用,迄今尚積欠電話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13, 291元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電信設備租用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111年9月23日具狀減縮聲明(9,984 元利息部分捨棄,卷第163頁)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電信業務申請書暨租用契約 條款、電話欠費資料、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行動寬頻 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繳費通知單等為證(卷第11至91頁、 第165至32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本件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電信設備租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 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 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
月租費/企業專案服務費/接線及設定費(含稅)(元) 機件賠償費、未滿租期優惠差額(含稅)(元) 總金額(含稅) (元) 欠費月份 110年 11月 110年 10月 110年 9月 110年 8月 110年 7月 110年 6月 110年 5月 110年 4月 110年11月 設備號碼 0000000000 50 50 50 50 50 50 300 0000000 889 730 738 812 735 730 750 5,384 0000000 889 889 Y596147 3,074 6,399 6,399 6,899 6,399 6,399 6,399 6,399 4,992 53,359 Y596148 3,074 6,399 6,399 6,899 6,399 6,399 6,399 6,399 4,992 53,359 合計(含稅) 103,307 9,984 11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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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