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279號
KSEV,111,雄簡,1279,2022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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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李瑞菁

訴訟代理人 馬世豪
被上訴人 唐皖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皖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1,83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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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