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246號
KSEV,111,雄簡,124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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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馬佳
訴訟代理人 蘇鳳照律師
被 告 潘筱諭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坤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二、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全部,其中75%由被告甲○○、乙○○ 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甲○○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0頁),嗣針對同一侵害配偶權之事實追加乙○○為被告 (見本院卷第143頁),復變更聲明為:㈠、被告甲○○給付10 萬元。㈡、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民事 準備一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4頁)。核 其變更請求金額,為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 被告及請求權基礎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說 明,均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甲○○於103年10月17日結婚,婚後育 有二名子女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甲○○時常以「幹你娘 」、「雞掰」、「林北打死你」、「娶到一個頭腦不好的」 、「如果你不好好跟我姐姐道歉,我不會放過你」、「妳如 果不跟姐姐道歉,就是逼我抓狂我如果抓狂,我如果抓狂我



會怎樣不知道」「你不要太雞掰,你太雞掰林北受不了,我 跟你說林北抓狂起來,我什麼都可以不要,你對我姐這個態 度,林北打死妳」(下合稱系爭言詞),被告甲○○並於106 年4月間曾對原告施以掐脖子、抓傷右前臂等暴力行為,原 告因此與未成年子女一同入住高雄市社會局家暴中心短期安 置,始令被告甲○○暫時停止肢體暴力行為,原告因被告甲○○ 之不法侵害行為,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就上開家暴行為賠償原告 10萬元。㈡被告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09年至111年 間,被告甲○○與被告乙○○於酒店結識,被告乙○○明知被告甲 ○○係有配偶之人卻仍與被告甲○○交往並已數次發生性行為, 原告於110年間某日發現被告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被 告攀筱諭進行親密對話,對話內容有如「愛你、保險套、洗 澡、老公寶貝、哈尼」等內容露骨親密語句(詳如附表所 示,下稱系爭對話記錄),原告並發現被告2人拍攝一同出 遊之親密照(有摟肩、貼臉、牽手、互相親吻之行為),原 告因此始得知被告甲○○與被告乙○○間顯逾一般朋友之不正常 交往,且過從甚密,原告因被告2人之共同不法侵害行為, 精神上受有巨大之痛苦,以致需向身心科求診,綜上,被告 2人所為顯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為此,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民法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伊固不爭執曾以系爭言詞指謫原告,但否認有毆 打原告之行為,況於伊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伊一人負擔 起原告與子女之生活費也很辛苦,原告訴請離婚後,伊已經 很久沒看到子女,伊認為原告是有計畫向伊索取金錢,伊收 入亦不高,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後已所剩無幾,無力負 擔原告請求之高額慰撫金,且伊與被告乙○○雖在伊與原告婚 姻關係存續中曾有附表所示對話,但僅係酒女和酒客間之互 動,並非外遇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乙○○部分:伊固不爭執系爭對話記錄與照片之真正,但 伊為任職於酒店,與被告甲○○僅為酒店小姐與客戶之關係, 伊並不知悉被告甲○○為已婚,難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侵權責 任可言,原告對此應負舉證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與被告甲○○為於103 年10月17日結婚,於111 年2 月



17日離婚。
㈡、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分 別為8歲、1歲8個月。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甲○○有無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 對原告為家暴行為,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因被告甲○○之家暴行為,而請求被告甲○○賠償慰撫 金1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㈢、被告2 人是否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30萬 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茲分別論述如下:㈠、被告甲○○有無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原告為家暴行為, 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關於原告主張:被告甲○○曾對原告以系爭言詞侮辱及肢體暴 力行為部分,被告甲○○固不爭執曾對原告為系爭言詞,惟否 認曾有肢體暴力行為,是關此部分首應就被告甲○○有無對原 告為肢體暴力行為部分為審究,經查:原告就其此部分主張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天主教聖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 件驗傷診斷書(下稱系爭診斷書)為證,依系爭診斷書所載 :受害人(按即原告)主訴事件發生時間為106年4月19日17 時6分許,身體傷害之描述:與先生口角後,遭先生徒手脖 子掐住及右前臂抓傷,檢查結果:頸肩部:頸部掐傷、右側 前臂抓傷(下稱系爭傷勢)等情,有系爭診斷書在卷可稽 ( 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甲○○亦不爭執系爭診斷書為真正( 見本院卷第144頁),足見,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 中之106年間曾遭受被告甲○○上開肢體暴力行為之傷害,至 被告甲○○雖辯稱:其未曾毆打原告云云,顯與前揭證據資料 不符,自難為採信。又審酌被告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 ,曾以系爭言詞侮辱原告,並對原告施以上開肢體暴力行為 ,核屬故意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依上開說明,被告 甲○○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原告因被告甲○○之家暴行為,而請求被告甲○○賠償慰撫金10 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數次遭被告甲○○以系爭言詞侮辱, 並因被告甲○○之肢體暴力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勢,原告精神上 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精神慰撫金, 洵屬有據。又原告為大學肄業、目前無業、名下僅有存款1 筆;被告為高職畢業學歷,目前從事製造業、月薪約5-6萬 元,名下有企業行一間、不動產5筆、汽車一部等情,業經 原告、被告甲○○陳述在卷、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是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事件發生之起因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甲○○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相當,應予准許。㈢、被告2 人是否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 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 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 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婚姻 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著有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可資參 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屬應受保護之權利, 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 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亦 屬與第三人共同不法侵害他方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 務之配偶權,則他方配偶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 的權利受侵害,請求侵權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主張:依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對話紀錄,可見被告2人 間確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曾有逾越一般男女 交往之界線,應屬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等語,被告固 不爭執上開照片、對話紀錄之真正,惟否認有不正交往行為 ,並抗辯:被告2人僅係酒店小姐與客戶間之互動非外遇, 且被告乙○○就被告甲○○為已婚一事,並不知情云云,故關此 部分應就:①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對話紀錄、照片之被告2人互 動情況,是否已構成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不正 交往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②被告乙○○是否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有不正之 交往關係,進而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茲分述如下:
①原告就其主張:被告2人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之界線,而共同 侵害原告配偶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照片、對話紀錄為證,依 該照片所示:被告2人一同親密出遊,有搭肩、摟腰、貼臉 、牽手、互相親吻臉頰之互動等情,有該照片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19-127頁);又依該對話記錄所示:被告2人互稱 老公、老婆、寶貝、哈尼、對話內容又談及保險套、一起泡 湯、有沒有想我、有空就想、愛你、我心裡有你、抱你很好 睡、搶被子更好睡、陪對方洗澡、不跟你睡就不去了、兩人 房我跟哈尼睡、關於子宮發炎的事我發誓現在真的只有你等 語,有系爭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117頁),另 參以被告2人亦不爭執,上開照片、系爭對話紀錄為被告2人 間之互動(見本院卷第144頁、205頁),由前揭證據資料參 互以觀,堪認被告間確有逾越一般友人交往之分際而有不正 當之交往,至被告雖抗辯:被告乙○○任職於酒店,與被告甲 ○○間之互動,僅係酒店小姐與客人之一般互動非外遇,不構 成侵權行為云云,惟於酒店等特殊場所工作並不代表可取得 與他人配偶為超越一般友人交往之分際之互動權利或可恣意 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權利,自不得以被告2人係於酒店認識, 作為被告2人為前述不正行為之正當理由,是被告2人此部分 之抗辯,洵屬無據。
②又關於被告乙○○與被告甲○○交往時,是否已知悉被告甲○○為 已婚身份一節,業據原告提出被告2人之對話紀錄為證,依 該對話記錄所示:(被告甲○○):以後不要再問兒子他媽的 事了。破壞氣氛、浪費時間。妳也喝多了多睡點,躺平了。 愛妳。(被告乙○○)好啦。(被告乙○○)你老婆會跟蹤。我 不想被抓頭髮。真的關心你一下。怕你回家吵架。有系爭對 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本院卷第243-245頁) ,由前揭系爭對話紀錄內容觀之,被告乙○○與被告甲○○交往



期間本即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始會向被告甲○○之子 詢問關於原告之事,並遭被告甲○○制止,且會擔心被告甲○○ 與其配偶(即原告)互動之情形,足見,被告乙○○辯稱:被 告甲○○僅為酒店客人,伊不知被告甲○○是否有配偶云云,核 與前揭證據資料不符,並無可採。
5.綜上,原告主張被告間於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為上開逾越一般男女來往界限之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堪予認定,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2人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 1.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2.查,被告間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交 往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 大,已如前述。則原告基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 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爰審酌兩造陳述之學歷、 工作資歷及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 狀況,並斟酌被告2 人上開不正交往行為之情節等情,兼衡 兩造各自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因此 所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精神慰撫金30萬元,尚屬相當。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前開金 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民事準備(一 )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11年7月30日 (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甲○○於原告與其婚姻存續期間中 對原告施以系爭言詞侮辱、肢體暴力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



、健康權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暨被告2 人於原告與被告甲 ○○婚姻存續期間內所為上開不正交往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身分法益,亦屬情節重大等語,要屬有據,原告本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0萬元。㈡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一暨調查證據聲 請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11年7月30日(見本院卷第13 7頁、第1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被告間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被告乙○○(即化名佳樂) 與被告甲○○ 1 2020/12/19 潘:你老婆會跟蹤 (06:13) 我不想被抓頭髮 (06:14) 2 2020/12/20 潘:真的關心你一下 (04:12) 怕你回家吵架 (04:13) 林:我很好/吵都爛得吵 (04:13) 潘:好吧!你們的故事我不懂/但沒回家就是你的錯(04:14) 3 2021/01/01 林:寶貝不要生氣,新年快樂!! (02:09) 潘:連你都不愛我/我還能相信誰 (02:29) 林:不要胡思亂想了。(02:49) 潘:我有老公嗎? (04:06)林:不就是我?! (04:40) 4 2021/01/08 林:要買什麼? (05:00)保險套 (05:01) 潘:哈尼 咱倆的事別讓公司的任何人知道包括你的朋友/災齁 (20:41) 5 2021/01/10 林:改天有空跟妳一起泡 (22:17) 潘:外面12度泡湯舒服 (22:23) 林:真爽 (22:23) 潘:真的 (22:23) 6 2021/01/14 潘:愛哪張嗎? (01:24) 林:每張都愛 (01:25) 潘:哈尼有想我嗎? (01:26) 林:有空就想了 林:樂 我希望妳開開心心,會疼妳很久很久,其他的別想太多了…愛妳,我到家了 (07:41) 潘:我又欺負你了嗎? (15:17) 林:問了三百多次愛不愛妳而已 (15:19) 7 2021/01/16 林:兒子第一 妳第二 / 可以嗎/ 寶貝 (05:28)潘:對不起/ 但我是真的愛你 (05:31) 林:對不起 玩笑開太大了 寶貝sorry (05:32) 潘:誰都可以跟我開玩笑 但你我很在意/ 因…/我心裡有你 (05:35) 8 2021/01/20 林:寶貝 我沒有不想妳,但我有我的壓力,精神上 工作上 經濟上 小孩上;但我保證我會很疼妳疼妳很久 (04:25)/ 妳上班也很辛苦,嗯甘 (04:26)/ 好好回家 萬一沒接妳電話,就是我睡了 (04:27) 潘:哈尼/知道 (04:28) 9 2021/01/22 林:到家了/幹嘛說要跟我分手;我會認真內 (08:06) 潘:昨天有點衝動說想跟你分手你我都好 (13:04)林:妳說了啊 (16:11) 潘:為什麼你8點才回家/還是又被我綁架 (13:48) 林:沒啦,是我捨不得走,我們差點睡著 是忽然想到早上有事要辦才走的 (16:13) 林:昨天的5900跟要打肉毒的錢給妳了喔,妳再確認一下 (16:19) 潘:好/我包有7000 (16:23) 林:應該是8000再找一下 (16:24) 潘:沒了呀 (16:25) 真的7000 (16:26) 林:晚上再補1000給妳 (16:27) 潘:不用啦 (16:28) 林:不行,答應妳的說到作到 (16:28) 10 2021/01/23 林:抱妳很好睡 (05:37) 潘:搶被子更好睡吧 (05:38) 11 2021/04/14 潘:有看到你喝的啤酒瓶了/我自己洗澡還是你幫我洗的 (14:13) 林:叫我陪妳洗的 (14:15) 潘:我有個很疼我的哈尼 (14:48) 12 2021/04/19 潘:哈尼 你哪天是怎樣吸到現在 還一點紅紅的ㄟ(16:47) 林:用感情吸的 哈哈哈哈 (17:48) 潘:會這樣喔! 我也用感情吸你 你怎麼沒有 (17:50) 林:下次用力點囉 (17:51) 13 2021/04/20 林:不跟妳睡就不去了 (03:37) 潘:4人房3間 (03:46) 林:兩人房我跟我哈尼睡(03:49) 14 2021/05/13 林:以後不要再問兒子他媽的事了破壞氣氛 浪費時間 (06:53)/ 潘:好啦 (11:01) 林:妳也喝多了多睡點,躺平了愛妳 (07:10) 15 2021/05/23 潘:現在不是在聊天了 (03:12) 林:覺得妳有點懷疑我 (03:12) 潘:過幾天再見面了 (03:12) 林:關於妳子宮發炎的事 (03:13) 潘:有一點啦 (03:13) 林:我發誓現在真的只有妳 (03:13) 潘:但真的一點點啦 (03:14) 林:我知道 /但至少從去年到現在/我是真的很乾淨喔 (03:15) 潘:好啦 (03:15) 16 2021/6/1 潘:哈尼 我要預約疫苗喔!(03:36) 潘:你這幾天別亂來喔!你是不是打疫苗了 你再幫我打呀!你一個去打你再回家幫我打呀!(03:38) 林:妳專用疫苗(03:41) 潘:第一劑第二劑都我的喔!(03:41) 林:有貼封條的(03:42) 潘:要打兩劑才有效果(03:42) 林:庫存都打給妳(03:42) 17 2021/6/3 潘:哈尼 我有學生服 空姐 女傭 護士(05:42) 潘:你選 (05:43) 潘:哈尼 下次來點刺的(05:45) 林:貝 快睡了(05:45) 潘:愛你(05:45) 林:印妳(05:45) 潘:刺激的 (05:45) 林:不刺激不用錢 (05:46) 18 2021/6/3 潘:mc來了(17:08) 林:提早一點點(19:12) 潘:記住(19:13) 林:是被昨晚撞…(19:13) 潘:或許(19:13) 林:肚子會痛嗎(19:13) 潘:不(19:13) 林:以前就有過一次(19:13) 潘:什麼(19:13) 林:有過一次這樣啊(19:14) 潘:忘了ㄟ(19:14) 潘:不能喝酒 喝冰(19:14) 林:哦 也是隔天 19 2021/6/11 潘:晚上要在這睡?(16:41) 林:喬看 應該好(16:41) 林:可以嗎?(16:41) 潘:看看?(16:42) 潘:我是說你是說看看?(16:42) 林:我說可以(16:42) 林:問妳可不可以(16:43) 潘:喔!(16:43) 潘:可以啊(16:43) 潘:不然幹嘛問你(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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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