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041號
KSEV,111,雄小,304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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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041號
原 告 江岳哲


被 告 江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因操作錯誤, 而誤將新臺幣(下同)4萬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係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而被告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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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