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股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122號
KSEV,111,雄小,212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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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蔡玉聰
被 告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1月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97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0,6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其為被告股東,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08年度股 利新臺幣(下同)34,367元、109年度股利25,556元及110年 度20,774元未給付,並提出所得稅申報收執聯可考,足見被 告確以給付原告上開股利為申報,此亦經被告不爭執,並自 陳上開年度股利金額如原告所主張等語( 見本院卷第107頁) ,惟被告辯稱實際股東應該是派立爾公司云云,然被告自陳 登記股東為原告,此外被告之舉證未足證明所辯為真,故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年度股利合計80,6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 行。並依職權諭知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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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