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1年度,213號
KSEV,111,雄司聲,213,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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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王調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調榮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已遷移為由退回,爰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信封 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 、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 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 、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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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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