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雄秩字第16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莊詠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10月27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43767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詠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2時53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闖紅燈,在高雄市○○區○○○路0 0號前為警攔下盤查,被移送人向員警坦承酒駕並表明拒絕 酒測,員警依法摯開舉發通知單,過程中被移送人不斷以「 你屁話那麼多,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你可以抓我回去 ,我不需要客氣」、「打我啊,笨蛋」等不當言詞相加員警 許家維,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因認被移送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 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 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1款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為移送機關員警攔停,當場坦 承酒後騎乘機車並拒絕酒測,員警依法摯單舉發時,被移送 人以「你屁話那麼多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你講什麼屁 話,是我罰還是你罰」、「打我啊,笨蛋」等不當言詞相加 予執行公務之員警許家維等情,有其警詢筆錄、員警許家維 111年10月14日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及現場翻拍照片4張足 憑,堪認屬實。被移送人辯稱:我沒有,是警員許家維先辱 罵我乾你屁事,我沒有指名道姓辱罵任何員警,因為我喝太 醉了以為他是我朋友等語。惟依密錄器譯文所呈現之過程, 員警曹澤昱告以將直接扣(依法吊扣牌照、移置保管車輛等) 及18萬(罰鍰)後,被移送人回以「屁話」等言詞,又無端詢 問員警許家維年齡,許員本無據實回答之義務,被移送人即
以「打我啊,笨蛋」言詞相加,亦難認無挑釁警方之意,可 見被移送人確有於員警執行職務之現場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 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被移送人前開辯解,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 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本院 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造成 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