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1年度,68號
MKEV,111,馬補,68,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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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禹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鵬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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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