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馬補字第68號原 告 黃禹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鵬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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