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原 告 李光福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顏金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顏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其配偶李OO之除戶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李OO之兄弟姐妹李OO、王OO、許OOO、李OOO之除戶
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
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李OO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歷年地價稅均由何人繳納?並請提出地價稅稅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