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補字,111年度,32號
KMEV,111,城補,32,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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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曉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憲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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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