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補字,111年度,31號
KMEV,111,城補,31,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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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瑞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欽即明成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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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