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682號
FYEV,111,豐補,68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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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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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