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674號
FYEV,111,豐補,674,2022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林芸安
被 告 鍾汶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路○○巷0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2,400元【系爭建物房屋現值184,800元×原告
應有部分1/2=92,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