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662號
FYEV,111,豐補,662,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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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簡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祝柳儀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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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