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1年度,640號
FYEV,111,豐簡,640,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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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潭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0,6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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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