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1137號
FYEV,111,豐小,1137,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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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黃春
被 告 鍾苡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 以111年度豐補字第523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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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