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1年度,556號
FYEM,111,豐簡,55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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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梅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梅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多多檸檬壹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水果荔枝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梅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 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 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本案犯罪動機、手 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之多多檸檬1杯及水果荔枝1袋,均係被告因犯本件 竊盜罪所得之財物,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 人,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 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218號
  被   告 劉梅萱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劉梅萱於民國111年7月23日11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0號之寶雅賣場北屯東山門市前,見黃雅鈴之多多檸 檬放置在機車上,四下無人,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乃徒手竊取黃雅鈴所有之多多檸檬1杯(價值新 臺幣<下同>60元)得逞。劉梅萱於同日12時許,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前,見陳亭吟之水果荔枝1袋放置在機車上, 四下無人,認有機可乘,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 取陳亭吟所有之水果荔枝1袋(價值200元)得逞。經黃雅鈴陳亭吟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雅鈴陳亭吟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 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被告劉梅萱經傳未到。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梅萱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黃雅鈴陳亭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指訴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各2份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梅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所犯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沒收部分:被告劉梅萱之犯罪所得為價值60元之多多檸檬1 杯及價值200元之水果荔枝1袋,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柯 學 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韋 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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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