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惠聰
被 告 黄瑞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楊心瑜、趙德清、涂育倫、涂 毓庭、林志穎及綽號「飽滇」、「小辣椒」等年籍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共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某詐欺集 團成員於民國110年8月10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向原告佯 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覆扣款,要求原 告依其指示操作銀行帳戶,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 日17時29分、30分,分別以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 (下同)49,999元、49,999元匯入訴外人蘇冠仁所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郵局 帳戶),該集團成員旋即指示涂育倫擔任車手,前往雲林縣 ○○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ATM,提領系爭郵局帳戶內10萬 元後,再轉交林志穎(收水手),林志穎再轉交給被告(總 收水手),被告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手,以掩飾隱匿上述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去向,並朋分提領取款金 額2%至1%不等之報酬。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同案共犯並非被告一人,被告現在沒有辦法賠償 原告,且被告領到之報酬只有1,0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賠 償如此高金額,不符比例原則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而先後轉帳匯款2次各49
,999元,共計99,998元至系爭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系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於刑事案卷可稽,業經本院調 取刑事案卷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參與詐欺 集團犯罪,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而被告擔任總收水手,於 收取車手涂育倫、收水手林志穎所交付領取之原告所匯款項 ,再將之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分擔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 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核 閱無誤,被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是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99 ,998元,應屬有據。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是於111年4月29日送達於 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9,9 98元,及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是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 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