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458號
HLEV,111,花補,45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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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被 告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金臻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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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