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玉簡字第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楊世瑜
李睿奇
被 告 蕭瑀軒
訴訟代理人 林逸羣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玉簡字第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4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陳韋銘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如附件), 並減縮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