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簡字,110年度,19號
HLEV,110,花原簡,19,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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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9號
原 告 江玉梅
温若翰
朱見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田建安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凡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進城
沈美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訂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 分宣示判決。茲因承辦法官於本月間感染新冠肺炎進行隔離 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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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