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他字,111年度,3號
KSDA,111,他,3,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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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薛柏洋
代 理 人 張伯鈺
黃安妮
相 對 人 楊繹宸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 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 4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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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