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64號
KSDV,111,除,36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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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陳東山
代 理 人 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共4張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19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 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5月19 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 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 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於111年10月27日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300 00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3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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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