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徐國堯
徐國棟
徐國書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 告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被 告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霞
被 告 峻祥工程行即楊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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