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玉培
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顓靖
被 告 林士哲
陳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顓靖為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士哲,嗣 因林士哲轉讓出資額予賴顓靖,並改選賴顓靖擔任董事,而 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此有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1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1153053800號函可稽,本件訴訟自應由賴顓靖為被 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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