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謝章裕
謝涂招英
謝永屏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萬19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