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98號
KSDV,111,訴,698,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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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聶發明卓雪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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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