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3號
KSDV,111,訴,423,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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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道

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金城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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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