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葉家閎
上列聲請人對於黃振澤即宏耀水電工程行與華弘亮實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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